陕西省2011式保安员服装
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管理,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及中国保安协会《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销售、购买、穿着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陕西省保安员服装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安协会制定的统一标准安排生产,确保服装质量。
生产服装所需布料必须从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生产企业购进。
第四条 陕西省保安协会下设“陕西省保安员服装标志调配中心”(以下简称“省调配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保安员服装标志的销售工作。
第五条 2011式保安员服装实行授权经销,各设区市或经济发达的县(市)可设立若干“2011式保安员服装授权经销点”(以下简称“授权经销点”)。
第六条 各地拟经销2011式保安员服装的经销商,应向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报《2011式保安员服装授权经销申报表》,并提供固定营业场所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证明。
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核准,并颁发“陕西省2011式保安员服装授权经销点”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陕西省保安员服装定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保安服装,由“省调配中心”负责统一向下价拨。
第八条 各地“授权经销点”所需保安员服装和标志,必须统一从“省调配中心”购进。
第九条 各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及保安员个人所需保安员服装、标志,必须统一从所在“授权经销点”购进。
不论单位和个人,凡购买保安员服装标志的,一律凭单位介绍信。
第十条 保安员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和“省调配中心”及各地“授权经销点”,都要严格执行中国保安协会制定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指导价格。
第十一条 各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广大保安员,要严格遵守中国保安协会《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严禁擅自到非授权经销单位购买,严禁不按规范穿着保安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严禁非保安人员穿着佩戴保安服装和标志。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2011式保安服装标志的行为。对未经授权,违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2011式保安服装标志的要依照《专利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负责解释。